邹蓉律师探析《阳光下的法庭》、东方省高院白雪梅院长为何主持调解未果?一一以诠释思语所的调解理念及概述调解智慧

2022-03-17

邹蓉律师探析《阳光下的法庭》、东方省高院白雪梅院长为何主持调解未果?一一以诠释思语所的调解理念及概述调解智慧


背景梗概:原告滨海市环境保护联合会诉被告滨海市泰杰公司、被告滨海市志诚化工环境污染案,由东方省高院白雪梅院长主审。

白院长及合议庭一致认为:泰杰公司负债累累,资不抵债,难以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组织三方进行调解,让志诚化工主动支付赔偿款、承担社会责任。
    调解开始,主审法官白雪梅院长询问原告代理人鹿鸣律师:你们的调解愿望是什么?鹿律师答:我们要求被告支付三亿陪偿款,我们的要求有证据。

白院长又转为询问被告志诚化工:你们的调解愿望是什么?志诚化工的代理人宁致远律师回答,我们一分钱都不承担,理由是污染物已委托泰杰公司处理,志诚化工在本案中没有责任。
    泰杰公司拒绝参加诉讼与调解。
    白院长宣布:由于各方存在较大意见分岐,调解不成,择期开庭。

就以上调解“镜头”,我们试着探析。

    东方省高院白雪梅院长主持调解的动因是泰杰公司没有偿债能力,欲让志诚化工主动支付赔偿款、履行社会责任,这一动因切合案件实际,为什么没实现调解预期目的呢?
    动因是理想是理论是依据,需要依仗实践落实与推进,实践是步骤是方法是“知识产权”、是布控是思考是统筹规划。
    在环境污染调解案中,有三方“利益”搏弈:一方是法院的司法与社会利益效果,另一方是原告三亿元诉求实现,再一方是两被告对责任的推脱分文不付。显然,三方都有各自不同的立场,但同时存在内在的关联指向一一追求案件结果的预期!
    公司企业是拟制法人,有着人之利益追逐天然属性,只有身兼重任才能砥砺前行、才会关心脚下的路是平坦是泥泞。


白院长未考量原、被告利益澎涨心理,未对调解案子确定明确方向一一即法院的调解愿望,没有将愿望与目的(修复环境的实际)一一进行“捆绑”,没有给调解各方指出明确方向,导致调解是一盘散沙,没有制定有效措施及可行方案加以推进,将原、被告导入法院既定调解频道,没有规划利己利他利社会的“温柔乡”,而是丢失法院主张,询问原、被告调解愿望?结果是原告“狮子大开口”,被告一毛不拨。
    原、被告的调解愿望实现,法院的调解愿望必然搁浅!
    调解不成功是必然!
                                   731日夜于写于大院

作者邹蓉:

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主任

民建贵州省直一支部主委

贵州省法学会企业法治与

发展研究会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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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851-8596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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