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蓉律师:为什么刘鑫与其男友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据网上消息,4月15日江歌母亲诉刘鑫民事赔偿案在山东城阳区法院审理,网上各种观点甚器尘上!邹蓉律师就事实重心节点以及法律责任进行客观叙述,让善良保留底线让丑恶付出代价!
刘鑫主观上具有隐瞒危害发生的故意!
刘鑫与其男友闹矛盾要求江歌收留她同住,事发当晚刘鑫接他男友多个威胁电话,害怕出事联系江歌去车站接她这个时段刘鑫明知危害的存在,却向江歌隐瞒!
刘鑫将门反锁切断江歌逃生机会,客观上为他人杀害江歌制造了条件!
刘鑫与江歌回到出租屋,发现其男友带刀守候在门口,刘鑫立即进屋将门反锁,将江歌置千危险境地,切断其逃生机会,客观上放任犯罪的发生,为其男友杀害江歌提供帮助、制造条件,刘鑫反锁门阴断江歌逃生与江歌被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刘鑫与其男友构成共同故意犯罪,为从犯,罪不可赦!
网上各路观点聚焦刘鑫对江母的冷漠、嘲讽与无耻推责,这与将江歌推向死亡深渊的凶残相比,是小巫见大巫,背道而驰的两回事!在此恕不浪费笔墨。
有人将刘鑫锁门传播为是因为自保?!错!自保或自我维护的前提是不能防碍他人,更不能伤害他人,以牺牲他人的利益或生命为代价的自保与维护是侵权、违法甚至是犯罪!
刘鑫锁门客观上为其男友杀害江歌提供了帮助,创造了条件!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为共同故意,虽然刘鑫与其男友没有事先预谋杀害江歌但事发当天刘鑫男友多次电话威胁,刘鑫事前明知他男友危害故意的存在,事中锁门直接为其男友杀害江歌客观上提供了帮助、创造了条件,事后造成江歌死亡的严重后果。刘鑫的行为与江歌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共同故意犯罪(正如共同盗窃犯罪,分工有人踩点通风报信、有人入室盗窃)。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犯罪是法律的权威所在。
刘鑫改名为刘暖曦是对丑陋灵魂的包装!
虽然公民有更改姓名的权利,但刘鑫改名显然是为了逃避全社会良善的声讨,是对自己丑陋灵魂的包装,是对自己无底线道德的掩饰。为其改名是否变相帮助刘鑫掩盖丑恶?
附记
帮助他人是良善美德,但一定要量力而行!刘鑫与其男友闹矛盾要求与江歌同住,应该评估刘鑫与其男友的矛盾自己能否化解?如果没有把握,万万不可把矛盾引入!可以给予金钱帮助让“刘鑫们”另行租房,给予精神安抚也可为其面临的难题出谋划策寻求解决办法!千万不可飞蛾扑火般侠肝义胆!
只有关心好自己才能更好地关心他人!
文章版权为邹蓉律师所有